上海高院:發行Crypto高額融資的盡頭是什么?
作者:上海高院;來源:RWA產業研究院
Crypto的概念在本世紀第一個十年即被提出。在眾多“淘金客”的熱捧下,其價值被幾度大幅炒高。Crypto的一些發行者和投資者,也因此賺得盆滿缽滿。
但是,開展Crypto發行等業務,合法嗎?參與Crypto投資等活動,安全嗎?
近期,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松江區人民法院)審結了一件由Crypto發行融資服務合同效力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。案情回顧
2017年,Bitcoin、以太幣等Crypto都經歷了爆發式的價格增長。原告某農業發展公司(后簡稱X公司)受到吸引,萌生了發行自己的Crypto并以此融資的想法。
在被告某投資管理公司(后簡稱S公司)的介紹推薦下,X公司對Tokens發行融資的未來發展圖景更加充滿了信心,于是與S公司簽訂了《Blockchain孵化協議》,委托S公司制作“白皮書”,并基于比特、以太等目前最主流Blockchain智能合約技術在Blockchain進行Tokens發行。
協議簽訂后,S公司為X公司制作了一份“白皮書”,以幫助X公司實現Tokens發行融資。“白皮書”完成前后,X公司如約向S公司支付了2筆服務費合計30萬元。
孫 潔 松江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二級法官
不少人像本案當事人一樣,為了蹭上新的“淘金潮”而融資開展Crypto發行等業務,又或者為了獲得技術支持與其他公司達成項目合作,但是又因為項目沒有如愿展開而陷入合同糾紛。但是,Crypto相關業務活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,如果沒有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就盲目進場,就會像X公司一樣竹籃打水一場空。
法官在此提醒,應高度警惕Crypto相關法律風險,謹慎參與Crypto投資交易,切勿私自展開Crypto發行業務,嚴格遵守金融市場法律規定,共同維護我國金融安全和穩定。一、參與Crypto投資交易存在法律風險
在我國,Crypto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。它作為一種虛擬商品,具有財產價值。雖然我國法律并未對Crypto作出明確規定,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對Crypto相關業務活動進行了規制。相關規章明確了Crypto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*法*金*融*活動,開展法定貨幣與Crypto兌換、Tokens發行融資等Crypto相關業務活動涉嫌*非*法發售Tokens票券、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等非*法*金*融*活動,一律嚴格禁止,堅決依法取締。
參與Crypto投資交易存在法律風險,任何法人、*非*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Crypto及相關衍生品,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,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,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。因此,盡管個人單純地持有Crypto,本身并不違法,但商事主體并不能隨心所欲地參與Crypto投資交易甚至自行發行Tokens,一旦在交易行為中觸及民事、刑事法律原則和規則底線,輕則自擔損失,重則涉嫌犯罪。
對企業和個人而言,盲目參與涉Crypto交易,自身權利可能無法得到有效保護。
以本案為例,X公司與S公司的服務合同本有著關于違約責任承擔等內容,若合同有效,在S公司根本違約的情況下,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、返還已付款的同時,還可依據合同約定主張違約金等賠償;但因該合同無效,X公司僅能主張返還已付款,且因其對合同無效亦存在過錯,還要承擔相應責任。法律條列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但是,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。
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二、《關于防范Tokens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》
一、準確認識Tokens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
Tokens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Tokens的違規發售、流通,向投資者籌集Bitcoin、以太幣等所謂“Crypto”,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*非*法公開融資的行為,涉嫌*非*法發售Tokens票券、*非*法發行證券以及*非*法集資、金融詐騙、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。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,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,按照現行工作機制,嚴格執法,堅決治理市場亂象。發現涉嫌犯罪問題,將移送司法機關。
Tokens發行融資中使用的Tokens或“Crypto”不由貨幣當局發行,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,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。
二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*非*法從事Tokens發行融資活動
本公告發布之日起,各類Tokens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。已完成Tokens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,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,妥善處置風險。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Tokens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Tokens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。三、《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Crypto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》
一、明確Crypto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
(一)Crypto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。Bitcoin、以太幣、泰達幣等Crypto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、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、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,不具有法償性,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。
(二)Crypto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*法*金*融*活動。開展法定貨幣與Crypto兌換業務、Crypto之間的兌換業務、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Crypto、為Crypto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、Tokens發行融資以及Crypto衍生品交易等Crypto相關業務活動涉嫌*非*法發售Tokens票券、擅自公開發行證券、*非*法經營期貨業務、*非*法集資等非*法*金*融*活動,一律嚴格禁止,堅決依法取締。對于開展相關非*法*金*融*活動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三)境外Crypto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*法*金*融*活動。對于相關境外Crypto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,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Crypto相關業務,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、支付結算、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、*非*法人組織和自然人,依法追究有關責任。
(四)參與Crypto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。任何法人、*非*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Crypto及相關衍生品,違背公序良俗的,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,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;涉嫌破壞金融秩序、危害金融安全的,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。